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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直坚持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

2023-04-08 11:13:53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unknown 阅读次数:143

记者 程潇龙

2017年9月7日,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从高楼上跃下,生命永远定格在了37岁。昨天,苏享茂哥哥的社交平台留下上述话语:“我们一起坚守了6年,大快人心,还逝者一个公道……”

苏享茂、翟欣欣均为世纪佳缘婚恋网站高端会员。二人在世纪佳缘安排下于2017年3月30日相识。苏享茂哥哥说,苏享茂与翟欣欣39天的婚姻关系中,翟欣欣威胁苏享茂,以举报他偷税漏税、灰色经营等,要求苏享茂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给予1000万的离婚赔偿,且把房产挂到她一人名下。苏享茂被逼无奈留下公开遗书跳楼自杀。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近千万的财产,并撤销翟欣欣对二人置于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

橙柿互动报道后,引发读者与网友热议——

“解气,希望她承担刑事责任。”

“以感情为手段,故意欺骗钱财,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苏享茂哥哥在社交平台发声,“感谢法院的实事求是,法院认定了胁迫,但翟是如何胁迫的,判决书没有说明。”“感谢大家几年来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一直在坚持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

苏享茂哥哥还把翟发给弟弟的微信截图发到网上,“请网友评评,她是借婚姻行骗?还是在敲诈勒索?”

为什么一开始

没有对翟欣欣刑事立案?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的夏文忠律师认为,翟欣欣苏享茂双方曾存在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认定敲诈勒索是非常困难的。双方签订了合法的离婚协议,而要追溯翟欣欣的主观恶意确实很困难。

夏律师认为,翟欣欣很可能要提起上诉,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本案社会影响较大,一审判决的作出彰显了主流价值观,且很有可能就是在请示过上级法院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二审民事判决很可能会维持一审判决。”

翟欣欣

有没有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夏文忠律师认为,对立案监督有利的是,本案民事判决有两点重要体现:一是赠与协议签订不是苏享茂真实意思表示,苏享茂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赠与协议。

二是翟欣欣为了获得苏享茂赠与,对他进行了精神上的恐吓和折磨,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直接原因,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

即一审民事判决,已经将翟欣欣的胁迫与苏享茂的死亡结果联系到了一起。然而一般情况下,如果检察院监督立案了,那么民事案件就会中止审理。如果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虽然理论上两者互不影响,但对于这样一起有争议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民事已经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监督立案恐怕是需要勇气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并占为己有的主观动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让被害人感到恐惧、害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翟欣欣以揭发、张扬苏享茂的违法犯罪行为、隐私为手段,引起苏享茂心理恐惧的精神强制办法,迫使苏享茂向其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因翟欣欣和苏享茂当时还是夫妻关系,被索取的财物定性也需分情况而定。若翟欣欣索取的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夫妻内部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并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也就不能将其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若翟欣欣索取的是苏享茂的个人财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方不仅构成胁迫 还涉嫌敲诈勒索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裘红伟律师表示:女方为勒索财物,竟将丈夫逼死,确实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双方认识才数月。女方仅用这么短的时间,就从苏享茂这里勒索上千万元财产,并且快速离婚,还将男方逼死,所使用的手段自然非比寻常。根据男方家属公布的聊天记录,女方以苏享茂涉嫌偷税和非法经营报警为威胁,这让苏在心理上产生了极大的恐惧,而被迫给女方大量财物。

女方不仅构成胁迫,还涉嫌敲诈勒索。女方胁迫行为非常明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以胁迫为由判决撤销了离婚协议,适用法律正确。显然,离婚协议并非男方自愿签订,非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是在胁迫之下被迫签订的非法协议,故依法可以撤销。

夫妻关系

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裘红伟律师表示,这个案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家属报案后,警方竟没有立案。从家属公布的证据看,女方敲诈勒索的动机和目的都很清楚,且实际勒索财物上千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估计对指控犯罪形成一定障碍的,是男女双方短暂的婚姻关系。

但夫妻就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我国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构成。夫妻共同生活,容易掌握对方的一些违法行为和事实,如果以此为要挟,向对方勒索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要有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裘红伟律师认为,本案初步证据来看,应该符合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如果警方坚持不立案,家属可以寻求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夫妻关系并非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挡箭牌。夫妻之间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不能动辄以轻生为念,而造成不必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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